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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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室對《基本法》之所有闡釋與要點不表示任何立場, 意即上述內容與本室之科學、文化、歷史等價值觀及政治態度毫不相關。
附註: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歷史闡釋屬性問題: 九七年以前香港是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賦予香港總督管治權力,史稱
"港英"; 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 香港回歸中國後所成立的政府,即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其權力乃由中國共產黨按《基本法》所賦予,
實質其直接聽令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共產黨政府), 故可稱為"港共"[由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政府)直接賦權管治香港的特別地方政府]。
香港《基本法》的中英版本, 售價廉宜: 中文版 港幣拾圓(HK$10.00); 英文版略貴, 港幣拾捌圓 (HK$18.00)
(圖 左 及 中
)香港《基本法(草案)》: 起草及諮詢文件, 由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編印, 1989年2月版, 當年免費贈閱, 現己絕版
(延陵圖書館藏: 574.3916NGL005 及 574.3916NGL006)
(圖右): 香港《基本法》(英文版, 1990年版, 公民教育委員會), 當年免費贈閱, 現己絕版